115年度司票字第4483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湯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余敏守 、余敏丞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提示日為「115年3月13日」是否有誤?(因提示日早於到
期日為無效提示日)
二、確認利息起算日為「115年3月13日」是否有誤?(利息起算日早於到期日民國115年4月28日)
三、提出相對人湯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