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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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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44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4485號
聲  請  人  吳文欽即東海鐵材加工所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OOO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陳報相對人為何人?送達處所為何?
    ㈡提出本票原本1件。(票號:369052、票面金額:壹拾肆萬零柒佰肆拾玖元)
    ㈢陳報冠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統編:00000000】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