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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45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4596號
聲  請  人  友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宇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愛麗絲國際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為「愛麗絲國際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與狀附12張本票發票人陳輝雄不相符)。或提出12張由愛麗絲國際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簽發之本票原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