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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45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4596號
聲  請  人  友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宇  
相  對  人  陳輝雄  

            劉瓊珠  


當事人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陳輝雄簽發如附表一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相對人陳輝雄、劉瓊珠共同簽發如附表二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
,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6,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陳輝雄簽發如附表一所示之本票及相對人陳輝雄、劉瓊珠共同簽發如附表二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經提示未獲付款,提出本票12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一:至清償日止利息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15年度司票字第004596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112年2月21日
5,000,000元
未記載
114年6月22日
TH376745

002
112年2月21日
10,000,000元
未記載
114年6月22日
TH376746

003
112年5月26日
1,500,000元
未記載
114年6月22日
CH671536

004
112年5月26日
3,000,000元
未記載
114年6月22日
CH671537

005
112年6月20日
3,500,000元
未記載
114年6月22日
CH561628

006
112年6月20日
7,000,000元
未記載
114年6月22日
CH561629


本票附表二: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15年度司票字第004596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112年6月27日
20,000,000元
未記載
114年6月22日
CH561630

002
112年6月27日
10,000,000元
未記載
114年6月22日
CH561631

003
112年7月21日
2,500,000元
未記載
114年6月22日
CH770828

004
112年7月21日
5,000,000元
未記載
114年6月22日
CH770829

005
112年8月22日
2,500,000元
未記載
114年6月22日
CH770830

006
112年8月22日
5,000,000元
未記載
114年6月22日
CH770831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一、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