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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46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4623號
聲  請  人  南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金蘭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青廷自動化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確認附表5張本票票號之記載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
    ㈡請陳報5張本票各自請求金額為何?
    ㈢請提出相對人青廷自動化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鈴育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