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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46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4633號
聲  請  人  廖瓊文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有荃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本件聲請狀末此致「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之記載是否
      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
    ㈡陳報6張本票之提示日為何?(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㈢確認附表票號CH200282號本票票面金額為「100,000元」之記載是否有誤?(查與票號CH200282號本票票面金額不相符。)
    ㈣確認訴訟標的金額及聲請事項欄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載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萬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
    ㈤確認相對人發票地址台灣大道八段360之33號為確實存在之地址處所(茲尚查無該址)。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