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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47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4739號
聲  請  人  馬嘉明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蔡志豪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陳報本票之提示日為何?(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