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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47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4739號
聲 請 人 馬嘉明
上
聲請
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
蔡志豪准予
本票
裁定
強制執行
事件,
聲請人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
其聲請:
一、陳報本票之提示日為何?(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
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
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