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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47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4752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陳俊宇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曾明樹即力隆工程行、曾淑如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事項相對人簽發本票面額「3,300,000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確認原因事實相對人簽發本票面額「3,300,000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