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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47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4754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陳柏棟  

聲請人與相對人上合美生活風尚有限公司、王俊良、王聖鑫、王聖貽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共同訴訟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1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債務人上合美生活風尚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此項裁定已於115年6月9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未補正,致本院無從確認法定代理權之有無及法定代理人之當事人能力,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