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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47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4790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永通連實業有限公司、陳怡家、陳獻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永連通實業有限公司之公司名稱是否有誤?並補正相對人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鈴育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