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票字第5061號
聲 請 人 劉献文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弘州營造有限公司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㈡陳報
本件相對人究為何人?是否向負責人陳亭宇、
保證人李正雄為本件請求?如是,則請具狀更正。
㈢陳報相對人弘州營造有限公司【統編:00000000】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