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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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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51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5137號
聲  請  人  陳姿吟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五指有力蔬果食品有限公司、黃詳睿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
    ㈡提出本票原本6張。
    ㈢陳報6張本票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