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票字第5260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煜瀅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界鋒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林登顏、林源彬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一、本票原本4張。
二、台端聲請
本票裁定之相對人界鋒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業於115年06月12日府授經登字第1150736380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
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
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
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
清算人或有無經法院選任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