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票字第535號
聲 請 人 鈺田營造有限公司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雅致板材企業有限公司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㈠應補不足之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依民國114年1月1日
施行之
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之收費標準,聲請費應繳新
臺幣3,000元)
㈡請確認
聲請狀附表
所載本票票號WG0000000之到
期日為「114年12月10日」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因依卷附到期日為未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