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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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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54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5414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李威進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臺端聲請狀未提出與名稱相符之印信,請重新提出狀末有「與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及合法法定代理人名稱相符之印文(不得以印刷代替)」之完整聲請狀,並註明案號及股別。【115年度司票字第5414號,拾股】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