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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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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54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5463號
抗  告  人
相  對  人  周賢尚  


抗告人與聲請人何秉洋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2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