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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5663 號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5663號 聲 請 人 冠楷科技有限公司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蔡秀鳳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㈡陳報聲請人冠楷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為何並記載於 當事人欄位? ㈢ 聲請狀附表3紙本票 所載與所提本票不符,請更正或提出相符之本票(到 期日與提示日不同者,請分開書寫)。 ㈣陳報3張本票之利息起算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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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