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票字第5670號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威富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陳智偉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㈡陳報正確利息起算日究為「到
期日(115年5月26日)」或「115年5月27日」?
㈢陳報相對人威富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統編:00000000】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