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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56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5672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科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嘉興  
代  理  人  郭火木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世代設計股份有限公司、蔡僅鵬、楊家興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確認相對人蔡僅鵬之身分證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號」
    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