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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5702 號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5702號 聲 請 人 興達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許智華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750元。( 本件聲請費應為1,500元, 債權/聲請人僅繳納750元,尚不足75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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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