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票字第5716號
聲 請 人 高良福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之法定
代理人為何?並提出相對人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二、承上,請提出相對人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109年11月3日起至民國113年5月20日間之法定代理人變更情形。
三、確認朱益成是否為相對人?如是,請具狀陳報。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