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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60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6040號
聲  請  人  蕭貴丹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日月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確認票據號碼NO.0000000之發票日為「114年5月12日」
      是否有誤?(因本票上未見修改,僅多一個5,基於票據有
      效解釋原則,仍應解釋為114年12月12日)
    ㈡承上,請陳報正確之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