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票字第6143號
聲 請 人 匯豐協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李明修即松燁工程行、柯廷諺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事項內容及原因事實所述相對人簽發新臺幣832,000元、到
期日民國116年3月15日之本票是否有誤?。與附件所示新臺幣838,200元之金額不符,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或提出相符之本票。
㈡確認提示日為民國115年5月15日是否有誤? (
按執票人向本票
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如無約定利息者,得請求自到期日起算之利息,此觀票據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第124條規定即明)故到期日之前所為之提示為無效之提示。陳明正確之到期日及利息起算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