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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61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6144號
聲  請  人  匯豐協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夏成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國祥即茂舜工程行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本票到期日為「115年5月20日」是否有誤?
二、確認提示日為「115年5月20日」是否有誤?(提示日早於到期日115年5月21日為無效提示日),請補正正確為何?
三、確認利息起算日為「115年5月20日」是否有誤?(利息應自到期日起算)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