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票字第6173號
聲 請 人 程信開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元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4,500元。
二、陳報聲請人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為何?並應於
聲請狀當事人欄載明
法定代理人姓名、送達處所,提出與法定代理人姓名相符之簽名或蓋章。
三、確認附表四張本票提示日「115.5.28」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提示日早於到
期日115年7月12日為無效提示,陳報四張本票正確之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為何?
四、提出相對人元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