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票字第6276號
上 一 人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系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事項及原因事實相對人簽發本票面額新臺幣「3,000,000元」之記載是否有誤?
二、承上,請提出票面金額新臺幣3,000,000元之本票原本。
三、提出相對人系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