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6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630號
聲  請  人  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昇合升建材有限公司、林瑋辰、徐瑋延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正提示日為何?相對人林瑋辰已於民國114年10月14日因案入法務部○○○○○○○○羈押中,所陳報之提示日無從對相對人提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