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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6346 號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6346號 聲 請 人 許錦祥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元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陳世豐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元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 代理人姓名及住址為何?並請提出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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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