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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63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6366號
聲  請  人  百富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融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駿騰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㈡陳報聲請人百富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
    ㈢提出本票原本1件。(票號:WG0000000、票面金額:213萬元整)
    ㈣陳報提示日為何?(聲明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㈤確認請求事項中記載「月息新臺幣14,333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本票應以票據上所載內容為準,若未約定利率者,應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6計息,不得以票據以外之約定事項加以變更或補充)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