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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6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640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智暳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建勳、耀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昶睿、耀巨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坤耀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為李建「勳」抑或李建「勲」?並提出相對人李建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