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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64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6423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全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李雅、黃嘉程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事項所示相對人共同簽發本票金額新臺幣17,575,380元是否有誤?與附件所示本票金額不符,若有誤載並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