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票字第6439號
聲 請 人 侯嘉哲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張榮峰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㈠已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尚應繳納聲請費1,000元。
㈡補正相對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㈢確認聲請事項為何?(本票金額、利息起
迄日、請求利率各為何?)
㈣補正完整之聲請內容及事實理由。
㈤二紙本票是否向相對人張榮峰提示?如有,其日期。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