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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65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6514號
聲  請  人  鄭凱丰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ENDANG LESTARI 萊思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人於民國115年7月18日是否有向相對人本人現實提出票據請求付款?請具狀陳報。(因本票不得僅以LINE、存證信函等請求付款。)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