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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65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6575號
聲  請  人  馥華全球電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靖崴  




相  對  人  LIGNES JESSA MAE OGUIS 那思




當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3日所為之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裁定中關於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5年3月9日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新臺幣23,26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5年3月9日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新臺幣23,760元……」。
  理  由
一、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云軒
一、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