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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65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6585號
聲  請  人  玉山國際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瓅元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AGUNG DEVI PRABOWO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向內政部移民署查明相對人「AGUNG DEVI PRABOWO(護照號碼:MM000000號)」之入出境資料及在台居所,並逕覆本院。
二、陳報相對人AGUNG DEVI PRABOWO在台居留地址。(台端聲請狀所載地址為地號無法送達。)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