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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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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72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7211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坤億、邱鈺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聲請狀末聲請人之簽名或蓋章(不得以影印本代替)。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