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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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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74號
聲  請  人  王英軒  
相  對  人  北緯二十二度休閒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泇賝  



當事人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4,5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經提示未獲付款,提出本票4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訟事件法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15年度司票字第000074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112年8月22日
5,000,000元
112年8月22日
112年8月22日
CH669726

002
112年12月5日
1,700,000元
112年12月5日
112年12月5日
TH895051

003
113年2月10日
2,350,000元
113年2月10日
113年2月10日
TH895069

004
113年7月10日
1,000,000元
113年7月10日
113年7月10日
WG0000000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