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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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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76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7696號
聲  請  人  蘇億玄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鋐澤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15年6月19日是否有誤?(利息應自到期日起算)。
    ㈡陳報現實提示日為何?不得以LINE通訊軟體提示(執票人經提示本票而不獲付款,本票追索權行使之前提要件,本票內縱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僅主張執票人未為提示者,應負舉證之責而已,並謂執票人可不於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此觀票據法第124條、第95條規定即明。而此處之提示,係指執票人現實出示票據,以請求本票發票人付款之行為。本票執票人如未釋明已依前揭方式提示而得合法行使追索權,自不得依同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就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云軒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