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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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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8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864號
聲  請  人  崴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玉玲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浚泰機電工程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請求利率為何?(台端於事實理由欄記載請求年息16%,票號TH0000000之本票未記載利息16%)。
二、陳報現實提示日為何?不得以Line紀錄提示。(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而票據權利之行使,係指票據權利人向票據債務人提示票據,請求其履行票據債務所為之行為。至所謂提示者,即「現實」地向債務人出示票據。)
三、提出相對人浚泰機電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