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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9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915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中龍租賃有限公司、莊協龍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中龍租賃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相對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