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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9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924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張富程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十睿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劉立榆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本票原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