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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繼字第 24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5年度
司繼字
第2487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建州
上列
聲請
人聲請命
繼承
人提出
遺產清冊
事件,
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
正本
裁定所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
繼承人
詹益機之除戶
戶籍謄本
。
二、被繼承人詹益機之子詹哲榮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三、
本件
聲請狀
之
相對人
應增列詹哲榮。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 記 官 劉筱薇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