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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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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繼字第 25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繼字第2504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林幸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4款及第6條第1項本文分別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邱顯勝生前最後住所地係在雲林縣○○鄉○○村○○00號,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憑,是本件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應專屬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於法未合,依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曾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