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林幸玉
理 由
一、
按關於無人承認之
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
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
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
當事人有管轄之
合意外,應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4款及第6條第1項本文分別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邱顯勝生前最後
住所地係在雲林縣○○鄉○○村○○00號,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可憑,是本件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應專屬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
聲請人誤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於法未合,
爰依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