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聲字第1015號
聲 請 人 林冠伶
上列
聲請人因經寶電子商務有限
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5年6月26日起展期至民國115年12月25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
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
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
聲請人主張其係經寶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清算人,因會計師就該公司稅務申報進行更正尚未經國稅局核定完成,清算事務尚未了結,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查閱本院114年度司聲字第2034號延展清算完結裁定,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惟前次延展清算完結期間已於115年6月24日屆至,而聲請人遲於115年6月26日始為本件展期之聲請,是本件已無從回溯至上開原清算期間屆滿時展期,應自本件聲請之日即115年6月26日起展期6個月即115年12月25日止完結清算。又本件清算程序嗣後如有再為延展清算完結之必要,應於原延展之期間屆滿前提出聲請為宜,併予敘明。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