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聲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怡穎
相 對 人 張靜文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張靜文為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准將
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之
債權讓與通知書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表意人
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
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為將
債權讓與之事通知相對人,按相對人之戶籍地址即臺中市○○區○○○道○段00號7樓之3寄發如附件所示之債權讓與通知書,該信函經退回,且退件信封上蓋有「遷移不明退回」文字之戳印,致有不知相對人居所之情事,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
三、本院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聲明書、債權讓與通知書
暨退件信封影本、
本票、保證書、相對人
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並有本院職權調閱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憑,足認相對人應為送達之處所確實不明,
本件聲請,
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