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聲字第324號
相 對 人 賴建中
相 對 人 賴建宏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賴建中、賴建宏為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准將
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之聚信
法律事務所函所示意思表
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表意人
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
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賴建中、賴建宏寄發如附件之「聚信法律事務所函」所示之意思表示通知,因相對人遷移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相對人賴建中、賴建宏
戶籍謄本、
債權讓與證明書1份及郵局退件信封2份、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30691號
債權憑證及其附表1份(以上皆為影本)為證。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