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聲字第504號
聲 請 人 令和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黃世昌間聲請返還
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聲請命返還
提存物或保證書, 應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黃世昌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惟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0日通知命聲請人於收受通知後7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該通知業已於115年4月1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聲請人逾期迄未繳納,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