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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聲字第 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58號
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聲請人與相對人美亞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鄭勝福、富裕星有限公司、王蓓如即鄭王蓓如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美亞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最新登記及法定代理人之資料,並經公證,我國駐外單位(或外交單位及其授權之單位)認證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