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聲字第597號
聲 請 人 和成欣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為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表意人
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
居所者,得
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
知。又對於
當事人之送達,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
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
民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
149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是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始得依民事訴訟法關於公示送達之
規定,聲請法院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次按
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
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達信工程實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資料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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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欄及記事欄勿省略)。㈡如上相對人達信工程實業有限公司與法定代理人周少龍地址不同,請補正已對
債務人法定代理人送達之郵件回執。」,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5年4月20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