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聲字第 6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652號
聲  請  人  梁紀紘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水蛙田農產股份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存證信函向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廖孟軒戶籍址寄送亦送達不到之證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